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1、协议签订: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广州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对其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已 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2、"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广州银行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自助申请开立的,经乙方电子渠道成功通过实名身份认证而开立的可办理银行业务的 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可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等电子渠道自助使用电子账户办理金融业务。甲方仅限在乙方指定渠道在线开立一个有 效的电子账户。
3、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电子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 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在使用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指定客服号码以手 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绑定手机号的特定代码。
5、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在线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与该电子账户关联且在甲方本人合法控制下的手机号码。为防范资金风险, 绑定的手机号用于在指定业务过程中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在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致电此手 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1、甲方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等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码、设置电子账户密码、绑定账户(如绑定他行 银行卡账户,需通过绑定银行卡账户转账至电子账户完成认证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电子账户申请。乙方 有权依据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解释。乙方有权根据账户管理需要,随时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 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要求为准。
2、甲方自愿申请在线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过程中,同意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广州银行 借记卡章程》(包括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等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乙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并承 诺开立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电子账户开户必须由 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由此所产生的全 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绑定手机号与绑定账户在开户时设定,作为电子账户设置的重要信息,甲方应选择本人经常使用并确系由本人实际控制且合法持有的手机 号码与银行账户,并尽量避免发生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 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 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需要进行甲方身份识别:
(1)如绑定账户为他行银行卡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 信息与身份认证;
(2)如绑定账户为他行银行卡账户的,甲方需通过绑定银行卡账户转账至电子账户完成身份认证;
(3)如绑定账户为乙方银行卡账户的,乙方有权选择以甲方已持有的乙方银行卡下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身份。
6、乙方审核同意甲方的电子账户开立申请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
7、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 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
2、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通过直销银行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提交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申请,乙方在验证甲方身份后,甲方在乙方指定渠道变更手机号码。
5、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 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 理、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6、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 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1、甲方电子账户成功开立后,可以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等电子化自助渠道使用一定范围内的投资理财服务。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 有权暂时限制电子账户部分功能的使用。
2、甲方所使用的安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要素是乙方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安全要素验证、确认后 发送的指令(包括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操作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在直销银行通过密码等 安全要素发生的结算类电子交易记录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与办理账户相关的各项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件、绑定的银行卡、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接受验证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 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因上述任何信息 或资料丢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应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户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 他人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电子账户仅限与绑定的借记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因从非绑定借记卡转入资金而无法按原路转出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经乙方审核认为甲方违反我国法律、监管规定、乙方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电子账户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直销银行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3、乙方有权变更、暂停电子账户服务渠道、服务项目及内容,并于变更前通过乙方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告。
4、如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且乙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 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系统内存储的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甲方使用账户的有效凭证。
2、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 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认可其中的交易内容。
3、对账户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乙方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将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且被双方认同。
4、甲方若遗忘电子账户登陆密码或交易密码,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直销银行电子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乙方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甲方同意乙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绑定账户、电子账户及交易 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其他分支 机构,或者乙方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或与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有关 (例如推广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业务服务等);②为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 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止付或扣划;
(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
(4)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5)拟交易金额大于乙方规定的限额;
(6)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2、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账户,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从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3、乙方仅按甲方有效指令提供账户服务,甲方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5、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说明或乙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通过向甲方预留手机发送短信 或通过电话语音形式发送)内容是甲方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的组成部分,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该相关规则,甲方了解并同 意乙方有权单方修改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6、对于甲方在本服务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乙方业务规则等)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 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甲方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在有证据证明甲方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等问题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做出给予甲方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暂停所提供的电子化自助渠道、业务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或修改服务费用标准等本协议其他内容,经乙 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乙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无需另行通知客户。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停止使用电子账户并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在公告发布后继续使用该账户的,视同接受 有关变更、暂停或修改的内容。
2、乙方对客户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1、本协议自客户在乙方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等相应页面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客户在乙方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等相应页面点击/勾 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广州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自甲方办理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后:
(1)协议下所提供的电子化自助渠道及服务内容(包括已建立的绑定及关联关系)全部关闭或注销;
(2)甲方应停止使用账户身份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等电子渠道进行登录及交易;
(3)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下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协议中简称为“中国法令”)。
2、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乙方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令、《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内行业惯例处理。